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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國際公認的準則”與“活該”


文/小昭

【明慧網2004年11月24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外界評論不代表法輪功學員的認識。)

中共政府官方網站在11月21日發表“嚴正聲明”,抗議自己的衛星信號在20日被干擾,並表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國際電信的有關公約,踐踏了國際公認的準則”,對此“表示強烈譴責”。

我想弄明白,中共所認可的這個“國際公認的準則”到底是甚麼?就我所知,中共並不認可甚麼國際準則。2001年3月29日,本人剛好聽到了中國新任駐聯合國大使沉國放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有關中美關係的演講。當有人就有關中國的人權狀況提問時,沉國放辯解道:“不同國家有不同的人權標準,在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

事實上,當時中國已經加入或簽署了十一項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禁止酷刑及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或處罰公約》等(網址:http://www.hrichina.org)。

在耶魯大學法學院這樣的世界知名學府的講堂上,面對在座的眾多法學界學者、教授和大學生,堂堂中國駐聯合國的大使,竟敢如此大放厥詞,這不能不讓在場的人們為之瞠目結舌。

其實,對於中共的流氓本性略知一二的人,沉國放的回答可說是意料之中。眾所周知,中共以打、砸、搶的土匪暴力起家,一路踐踏中國人的文化、道義與良知,在其眼裡連天法都沒有,還有甚麼人類社會的法律規章而言,所謂的中國憲法、國際公約不過是一紙空文,需要時可搬出噹噹擺設,礙事兒時可以一腳踢開,根本就不承認。至於規章制度,那是為維護其統治的工具,更是可以隨意制定,隨時將“破壞”國家的人“繩之以法”。

中共對待六四的學生與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已經嚴重地違反了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當鐵證如山時,它只能暴露本性耍起流氓無賴。十五年前,當國際記者採訪江澤民,詢問中共將參與六四女大學生投入監獄[註:應為投入農村勞改時]被強姦的情況時,江澤民回答,“她活該!”[註:原話是“她罪有應得”]

有其主必有其僕,2004年4月15日聯合國第六十屆人權會議進入表決階段。美國提出的譴責中國人權的議案以二十八票比十六票,九票棄權,再次被中國使用的“擱置提案”迴避。當大紀元記者在投票結束後採訪中國駐聯合國首席代表沙祖康時問:“代表先生,你說中國目前是人權狀況最好的時期,為甚麼法輪功學員被關在精神病院注射傷害神經的藥物?”沙祖康回答:“他們活該。”

好一個“活該”,把獨裁者的猙獰面目和強盜邏輯體現得淋漓盡致,現在當它賴以生存的造謠媒體的封鎖被打破,又再次揀起“皇帝的新裝”,“國際公認的準則”難道是它可以招之即來,揮之即逝的嗎?一個用“隱身草”蒙面的盜賊,叫喊將其隱身草拿下是“嚴重違反”法律並“表示強烈譴責”,不是滑稽至極嗎?

對於耗資幾十億美元的民脂民膏建築所謂金盾工程、剝奪中國人知情權的中共,對於以舖天蓋地的造謠宣傳給全國人民洗腦、殘酷迫害法輪功的中共,採取用電視插播的非暴力手段,還給中國人真象,維護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賦予中國人民的權利,是勇敢高尚的行為。

(原載大紀元)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1/30/55082p.html)

成文:2004年11月24日  發稿:2004年11月24日  更新:2004年12月03日 22: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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