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6/19/77464p.html |
保障婦女兒童權益,呼籲釋放哺乳期大法弟子呂艷娜 |
【明慧網2004年6月19日】2000年,山東龍口市惡徒將一名合法上訪的老年婦女田香翠暴力毆打致死,今天,他們又將一名正在哺乳期的年輕母親綁架、非法拘禁,這一切,僅僅緣於瘋狂的報復加仇恨,僅僅因為呂艷娜秉持正義將打死田香翠的龍口市豐儀鎮政府的罪行曝光於天下。 因為揭露迫害,呂艷娜曾被龍口市惡警馬向陽嚴刑拷打昏死3次;因為要說真話,她被迫與新婚的丈夫流離失所3年多;因為堅持做好人,她被懸賞6萬元遭到非法通緝;她的奶奶受到龍口市下丁家派出所不斷騷擾的驚嚇而去世…… 2004年4月8日,呂艷娜的丈夫刁熙輝出門散發大法真像傳單過程中失蹤,隨後,剛做母親10天的呂艷娜和嬰兒被惡徒從千里之外的住處綁架回龍口。 聽到這個消息,心不禁為之一震,她還是一個剛分娩10天的母親啊!龍口公安滅絕人性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不只給呂艷娜,也給幼小的嬰兒造成身心的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這樣寫到: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提及: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然而呂艷娜卻在產期、哺乳期被政府執法部門綁架,遭到身心的創傷!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山東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在兒童與法律保護及兒童與環境條款中規定: …… 據明慧網2004年5月26日報導,龍口市邪惡之徒後來企圖逼迫呂艷娜寫一份“委託書”,把尚未滿月、嗷嗷待哺的孩子交由她的家人撫養。呂艷娜不配合惡人,寫了一份自己一家所受迫害的陳情書交給他們,不法人員不敢接收,但仍逼著呂艷娜把孩子交給了家人。出生不足一個月的女嬰山山就這樣失去了被母乳養育的權利。現在呂艷娜以絕食的方式抗議邪惡的迫害,被秘密非法關押在北海醫院輸液,不讓家人探視。 面對不應該面對的當權者的故意傷害和強加的痛苦,享受初為人母的幸福此時對呂艷娜來說,顯得是那樣的遙不可及和那麼奢侈;本該躺在母親懷抱裡的天賦溫暖和乳汁對幼小的嬰兒來說,已蕩然無存。殺死大法弟子田香翠的兇手至今逍遙法外,而善良無辜的產婦卻身陷囹圄,龍口公安泯滅良知、扼殺人性的罪惡行徑天理難容。 在此,呼籲國際社會關注呂艷娜和她幼小的孩子,幫助弱勢母嬰擺脫困境。為了人性的基本權利與尊嚴,讓我們一起努力。每一個正義的呼聲都會對結束迫害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們正告龍口不法之徒停止作惡,不要再助紂為虐,希望在國際有關組織及各界正義人士的譴責與督促下,龍口市委、公安、婦聯等有關部門能切實實施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無條件釋放呂艷娜一家。所有善良人士將繼續關注呂艷娜的境況。 附:山東省龍口市610歹徒名單及電話 王成會:0535-162567083,13963801066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1/50911p.html) |
成文:2004年06月19日 發稿:2004年06月19日 更新:2004年06月22日 16:39:0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