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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610洗脑班

    简介:
    青岛610洗脑班
    ,六一零。曝光山东青岛六一零恶徒对大法学员的迫害
    山东青岛610恶徒残酷迫害大法弟子。他们强迫青岛各县市不断骚扰大法学员,不“转化”就关进洗脑班迫害。
    2001年,在胶州精神病院,当时有许姓学员、万姓学员夫妻俩等十几人,其中还有一名二十岁左右的未婚女孩,一名五十多岁的老太太(时间太长,姓名忘记了)。许姓学员连续关押近两年,万姓夫妻俩是在长长的走廊两端各一头,一年多时间竟没见过面,互相不知对方就关押在一层楼里。他们每天要被强迫吃一种药,拿正常人当作精神病人迫害!
    在胶南红石崖镇,共党恶徒随意骚扰大法学员,随时可以把它们知道的大法学员集中起来办洗脑班,想出各种名目罚款,在胶南城北有一胶南的洗脑班。当时关押着许多大法学员,与世隔离,备受摧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秘密通讯自由】之规定→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强制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搜索、侵入他人住宅罪(特定身份加重刑责)】之规定→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规定→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正告610「黑单位」人员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周永康、薄熙来、610头子李东生等因对法轮功犯下累累罪恶,现已遭报皆成阶下囚,家属亲信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约谈迫害法轮功涉案程度、责任厘清及刑罚课责的问题。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受害人:
    山东大法弟子徐增栋

    迫害类型:
    骚扰绑架/劫持非法关押洗脑/送洗脑班送入精神病院注射不明毒针非法罚款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山东青岛及平度610再次骚扰徐增栋
    156049.html#2007-5
    山东大法弟子被济南女子劳教所迫害经过

    更新日期: 2015年4月22日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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