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文春福退还云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审判长贺丽纯,人民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