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黎燕云非法庭审。审判长邓睿、陪审员马千茜、邓惠元及书记员田梦霞等法庭人员,无视黎燕云自我辩护意见和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以公诉人指控黎燕云家中“收藏的法轮功书籍及法轮功资料是为系犯罪准备”为由,用所谓《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老人非法判刑一年,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