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94
编号:
E000048678
中文姓名:
刘娟娟
姓名拼音:
Liu Juanjua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浦东新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总机:02138794518 执行热线:02120287627 咨询电话:02161300122 02168544260 举报:02168541255 02168543444 投诉电话:02169542469 查询电话:02138794518*22022 传真:02158995516

法官石耀辉直拨电话:68541824
书记员李某某电话分机:11072
法院咨询电话:68544620
投诉电话:69542469
执行热线07072 
各类案件承办部门、承办法官及开庭时间查询38794518-22022
陆家嘴法庭:58214483
六里法庭:58741454
金桥法庭:50701257(副庭长: 杜敏浩、陆罡)
外高桥法庭:58670582(副庭长: 沈惠平)
川沙法庭:50922990
此单位其它工作人员:
审判员孙忠耘
行政庭审判副庭长陆琴 
立案庭 庭长符红升副庭长包蕾、顾江平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刘云霞
刑庭审判长马超杰、夏燕华;审判员苏琼、秦冬红、王爱珍;书记员文豪
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童凌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陈惠珍、副庭长李莉、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徐俊、戴虹
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葛建萍 、副庭长沈丽芳
六里法庭副庭长顾乃明
川沙法庭副庭长冉志明
陆家嘴法庭 副庭长:曹克睿、刘云霞

参加非法判决的主要责任人有:
审判长:曹刚毅
审判员:石耀辉 王美玲
书记员:徐轶
上海浦东区伪法院第二法庭电话:021-38794518
书记员李某某,电话分机:11072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判长。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浦东新区伪法院对大法弟子杨金淼、杨海蓉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判,只准许两位亲属进入法庭旁听。杨金淼家人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唐吉田及黑龙江正义律师韦良月等四位律师为父女俩的辩护人。

四位正义律师在开庭时为杨金淼及杨海蓉从不同角度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们向法庭陈述了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轮功学员同样享有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即,无论法轮功学员制作和散发了多少真相资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而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要件,当然,不构成所谓指控的犯罪。同时,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一个规定将法轮功确定为×教,故,无论杨金淼及杨海蓉散发真相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杨金淼及杨海蓉所信仰的法轮功不是×教,仅这一点,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判决杨金淼及杨海蓉也一定是错误的。

四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多次被浦东新区法院中共恶党法官石耀辉无理阻止打断。参与迫害的有,所谓的审判长:刘娟娟,审判员:石耀辉、王美玲,书记员钱某、陈某及新区伪人民检察院的戴黎等人,他们完全无视法律,公然合伙践踏法律,诬判杨金淼及杨海蓉各三年零六个月。

上海现年六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管龙妹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在没有家人和律师到场的情况下,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

管龙妹还同时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刘娟娟法官和石耀辉法官提出反控:被反控人在庭审过程中完全无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频频敲击法槌打断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拒绝对回避、合议庭组成进行休庭讨论;被反控人刘娟娟甚至自行宣布上诉人(反控人)对公诉人的回避请求,完全视刑事诉讼法于无物。

被反控人明知或应知上诉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仍然对上诉人进行审判,并且判决上诉人构成犯罪,属于典型的徇私枉法犯罪。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被非法判三年半 上海六旬管龙妹上诉(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2/4/被非法判三年半-上海六旬管龙妹上诉(图)-304009.html
上海杨金淼一家三口被绑架、两人被诬判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9/9/3/207642.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