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宁夏女子劳教所,李姓科长、马爱萍、马燕、马丽、张小燕、姚俊玲、邢贵珍、胡林霞、肖××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8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任意超期羁押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指使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罪”。
因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国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所以她依法提出对本人的非法劳教因定罪法律依据不足,应依法撤消,并对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及补偿。将在她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提起公诉。依照《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杨洁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