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94
编号:
E000078255
中文姓名:
潘莉
姓名拼音:
Pan Li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浦东新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68号
电话:021-50136033、021-5013602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33号,邮编:200135
电话: 021-38794528、021-50138633、021-68545880
传真: 021-68545700
转批捕内勤: 021-50128633
举报电话: 021-58513222
公诉科: 021-50138681
内勤: 021-38794528*86011
承办人:陈钢 50137205
起诉曾爱华的检察官李剑军直拨电话:68543348
浦东新区检察院信访办:58852000
检察员戴黎:021-68542534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员。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海浦东新区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朱裕梅非法庭审,朱裕梅被非法判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员逄政、潘莉出庭;审判长肖波,审判员王美玲,石耀辉。公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诬陷朱裕梅构成“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律师让检方拿出法轮功是××的法律条文,质问朱裕梅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审判长也让检方拿出依据来。检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不出来,只好不做回答。受邪党六一零指使,非法庭审漏洞百出,最后还是支持公诉人诬陷的罪名,非法判朱裕梅。判决的依据仍然是刑法三百条和“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 对于朱裕梅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则不予采纳。

审判长肖波初次参加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自觉理亏,遇到法轮功学员家属赶紧低头回避。石耀辉已多次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对朱裕梅的判决书是石耀辉宣读的。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上海朱裕梅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0/22/上海朱裕梅被非法判刑三年半-281533.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