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05
编号:
E000097816
中文姓名:
那汝琼
姓名拼音:
Na Ruqio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峨山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法院
地 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临江路16号 邮政编码653200
电话:0877-4011263
峨山法院院长;那汝琼、13987717259
峨山法院副院长:方跃明、李德见、柏为良、黄延林(女),13987757611、13987782889、0877-4011097
副院长柏为良(专管此案的法官)0877---4011097
法院刑事庭:0877---4016608
办公室:0877---4011263
纪检组:0877---4018089
立案庭:0877---4017831
检察院:
办公室:0877--4011328
控申科:0877---4012000
预防科:0877---4013544
刑庭审判员:鲁海霞、任林艳,方德荣、郭云波、白雪梅、柏为良、林艾萍、普勇
民庭审判员
秦志梅,李丹,柏建翔,施绍宏,龙琰琥,郭云波
任林艳,方德荣、李岚、李雪英、柴金燕、林艾萍
黄延林、普加平、王艳,张永平,李玲菲、姜永华、张海、李挥
立案庭庭长:李丽
峨山县国保大队鲁加林15008892158
峨山县检察院:高磊、郑芊0877-4066857
近照:
家庭住址:
玉溪市峨山县法院
地 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临江路16号 邮政编码653200
电话:0877-4011263
峨山法院院长;那汝琼、13987717259
迫害事实:
请峨山县法院院长。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峨山县法院对五名法轮功学员普志明、李丽、李琼珍、邓翠苹、秦莉媛非法开庭。

李琼珍的律师于开庭时,当场申请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兼李琼珍案的审判长)、院长那汝琼和其它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该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尽管本人提供了李琼珍签字的会见笔录和李琼珍家属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柏为良的违法犯罪事实,该院未经过任何调查即认为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回避需要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规定,仅由院长决定即当庭驳回律师对该院院长和副院长的回避申请。律师就此申请了复议,但该院仍然明知违法强行驳回律师的申请。律师在法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院的公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该案的公诉人王夕等人无视上述违法行为就在身边发生,说法院的行为合法。律师向峨山县检察院邮寄的控告信,该院同样在没有对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答复函。

尽管李琼珍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的开始就强调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数据的自由。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峨山县法院还是无视法律的硬性规定,对李琼珍及另一不认罪不解聘律师的当事人邓翠平进行报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李琼珍四年,邓翠萍六年,李丽和秦利媛免于刑事处罚,普志明判三缓五。

李琼珍和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律师在上诉中向云南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玉溪市检察院、玉溪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关于峨山县法院、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报告》的控告书。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10/云南李琼珍、邓翠苹被冤判-律师控告法院和检察院-345431.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