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二零一五年一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零一八年二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二零二一年一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曾任南宁市武鸣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副检察长;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南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贵港市政法委委员;
兰志才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二年长期担任广西自治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其应对全区非法批捕,非法起诉的迫害案件,负有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