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恶人恶报 > 恶报名单

邓华

简介:
邓华
(Deng,Hua), 男 , 54岁 ,

原黑龙江大兴安岭塔河县建设派出所所长,现任大兴安岭塔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华自1999年7月20日,一直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下是他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份事实。

1999年7月20日后,法轮功学员杨宗海、陈天杰、杨宗波、杨宗英、杨云杰、卜凡伟、董春生、孙跃森、沙兆金去北京为法轮功说公道话,邓华到大兴安岭驻京办事处非法审讯后,带回塔河县公安局,之后投入塔河看守所关押15天。

2001年11月,邓华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马青玉抄家绑架,使马青玉被拘留3个月,导致其被迫交4000元保释金。单位强制扣罚款约500元。

杨宗波被放出来后,又来到天安门,被武警绑架到前门派出所,搜出身上随身听一只和《转法轮》一讲。一个武警作笔录审讯,问杨宗波干啥来的,问他选师父大法还是选共产邪党,杨宗波毫不犹豫的选择师父、选择大法。警察就把杨宗波和许多法轮功学员关在一个屋里,不给吃喝。后来杨宗波被送到大兴安岭塔河县驻京办事处。大兴安岭塔河县建设派出所所长邓华伙同警察张杰赶到北京后连夜非法审问杨宗波,搜去杨宗波身上400元钱,又用手铐把杨宗波和塔河县法轮功学员卜繁伟、董春生铐在一起,绑架至塔河县看守所。

在塔河县看守所塔河政保科史伟非法提审杨宗波、拍桌拍凳对杨宗波大喊大叫。并派人到杨宗波家中搜走两幅法轮图形。关押期间杨宗波被不断非法提审迫害,逼迫看邪党污衊法轮功电视,逼迫写不修炼保证。

从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12年来,邓华对大兴安岭塔河县警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负有责任,给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创伤。

12年来,法轮功学员不断的给邓华讲真相,邓华一直不听法轮功学员的善心劝阻,多年的恶行招来了报应。

2011年8月15日,邓华自己开车出车祸,造成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骨折。

2018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前公安局局长(已退休)邓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恶报结果:
死亡

恶报描述:
邓华,男,54岁,1999年任黑龙江大兴安岭塔河县建设派出所所长,之后担任塔河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大兴安岭塔河县对法轮功的迫害。

从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12年来,邓华对大兴安岭塔河县警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负有责任,给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创伤。

12年来,法轮功学员不断的给邓华讲真相,邓华一直不听法轮功学员的善心劝阻,多年的恶行招来了报应。

2011年8月15日,邓华自己开车出车祸,造成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骨折。

2018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前公安局局长(已退休)邓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众叛亲离,大概在二零二二年在孤寂中客死他乡。

恶人的相关连络信息:
邓华的电话:13304573588,办0457-3666848、3662300,宅3666848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抄家非法审讯非法拘留非法罚款推行/执行迫害法轮功政策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沦为迫害好人的凶手-公安局长、派出所长遭恶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名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恶警十三年恶行录
大兴安岭塔河县警察邓华遭恶报遇车祸
大陆各地前期迫害案例汇编(2011年2月11日发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恶警恶行录

所在单位:

塔河县公安局塔河县公安局
【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电话区号:0457
局长室: 3666743
局长:刘亚友3666743、13846558353;勾兵3666743办;钟静文
副局长室:3666261、3662676
副局长:孙继斌3662932办、3609885宅、13904573885;许峰3662676办、3662282宅、13604873435;邓华3666848办、13304573588
政委:殷勤13866481988
纪委:张培义366089、13384673668、13384573558
孙继斌3662932宅、3609885、13904573886
易军3666057宅、3664449、13945704318
[国保大队] 3667471
队长:崔玉芝3663932、3667471、18645723021;李军3663932办、13804843102
国保警察:
韩德刚13846558007、3672111宅
吴忠谦13904574123
史伟3667471办、3667471宅

受迫害人:

更新日期: 2023年11月4日 22:38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