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玲芝
从99年7月20日以后,向单位写过两次“保证书”并向派出所、单位交过大法书,2001年初向派出所写过“不再进京”的保证书。所说、所做、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我声明一律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6/3/11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