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梁明霞
1999年7月以后单位领导与我“谈话”,不叫炼法轮功,我当时给他们写了一个字条“不炼功”,现在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是错误的,不符合大法的要求,现在声明作废。今后我要以百倍的努力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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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2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2/7/95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