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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隋得有 在1999年7月25日派出所警察拿着印好的“四不准”(即“不准炼法轮功、不准宣传法轮功”等)让我签字,当时因学法不深,心想签了字应付过去再说,该炼我还炼,于是我就签了。但我坚信法轮大法的心没变,五年多来每天坚持学法炼功,发正念铲除邪恶,宣传大法讲清真象、发传单。现在我认识到虽然紧跟师父证实法,但当时签了字就是配合邪恶,配合旧势力破坏大法,是在犯罪,神都不会认可的,现在我认清了,为了更深入做好三件事,救度众生,特此在明慧网上声明不符合大法要求的签字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2/17/95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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