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于传梅
在7.22以后我所写、所做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废。从新回到正法進程中。做好三件事,弥补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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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2月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9/9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