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勇强
我是河南省郑棉三厂职工李勇强,我于今年元月向单位写的一切不利于大法、不符合大法的保证,在此声明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元月1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4/7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