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彩凤
2001年我在本地派出所的逼迫下,由于对法理解不深,写了不符合大法的东西,在此严正声明在此期间我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1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98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