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玉永
在99年至2001年在大队和乡政府所说、所写、所做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2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5/98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