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周金良
我于2003年7月~2004年6月,在劳教所期间,在高压下违心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材料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1月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7/99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