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维华
我在居委会“不炼功”的保证上的签字、家人代写的“不炼功”、家人在派出所所说的“不炼功”的承诺全部作废。今后做好三件事,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洗刷污点,坚修大法到底,跟上师父正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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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2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9/99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