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娜
由于怕心,写了“书面认识”等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东西。现在我严正声明所写的违背大法的东西一律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跟上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4/14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