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长春张忠余
本人曾在99年7.22后在压力下违心地写过悔过书和做过一些保证,为此,我在此郑重地声明:不论是在公安部门还是在单位,我以前所有不利大法的言论及书面材料都是违心的,统统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1/22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4/7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