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凤华
由于自己对大法认识不足,被迫两次签名,对不起老师,对不起大法。两次签名,声明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3/4/8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