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于红
本人在当地派出所的威逼欺骗下所说、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跟上正法進程,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2/100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