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凤英
无论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洗刷污点,跟上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2/100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