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曹友娟
99年7.20以后,我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材料,别人帮我写的东西,声明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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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3/100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