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红红
我在单位的无理要求下所写的保证,现声明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5/10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