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常永英
2000年,县公安局找我签字,我抱着应付一下的想法违心的签了字,公安人员具体写的什么我也没看。今天特此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紧跟师父,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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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5月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7/10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