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金二平
在2003年7月份,我在拘留所交了叁仟元接回了妹妹。在此声明:以前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7/10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