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梅改
在迫害期间,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签名声明作废。以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三件事。特此声明。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5/5/7/10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