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陈召云
在高压下的一切对大法不敬的言行统统作废。我一定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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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3月1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27/102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