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方明
我在单位的逼迫下写过“保证书”,现特此声明作废。a 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27/102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