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齐宏瑾
在单位领导及所在派出所的高压下,在自己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所写的东西,全部作废。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我一定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5月24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31/103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