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付民
我于99年在县纪委写过一份“保证书”,现特上网声明:此“保证”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4月4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5/31/103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