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邓太权
当爱人在县610办公室和单位办的洗脑班受迫害时,强迫她写“三书”,因爱人不愿写,我替她写了“保证书”,现认识到不对,声明作废。今后明是非,辨善恶,顺应“真、善、忍”做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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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5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6/1/103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