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衣旭玲
本人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写过“保证书”。声明:我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全部作废。今后按法的要求去做,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3月30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6/5/103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