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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正声明

    声明人:张亚芳

    我在2000年6月21日进京上访、正法,被公安局抓回拘留三十八天,家人一再找公安局要求放人,公安局才答应放人,但必须要三个条件:交伍仟元押金、一名付局级干部担保、本人写保证书。家人交完钱又找人担保,并求一位亲属给我写了一份“保证”让我签名。面对压力我违心地签了名,特此声明作废。今后加倍弥补。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9月1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0/3/17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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