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法清
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表示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以生命证实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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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8月30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9/4/109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