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龚德祥
我于2002年5月在公安发的拘留证上所签的姓名作废。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0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11/2/113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