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翟焕焕
我2002年在镇政府、派出所和村干部逼迫下,按手印、照相,写下了“不炼功保证”,现声明作废。洗刷污点,跟上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0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11/3/113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