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巧仙
我曾经在2001年以前,在不懂得法理的情况下,在单位写过“悔过书”,现严正声明作废。洗刷污点,跟上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0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11/3/113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