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维玉
99年7.20以后,在学校及本县6.10的逼迫下,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被迫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一律作废。从今以后我要严格要求自己,走师父安排的路,做个合格的大法小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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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8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5/11/4/113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