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艳艳
我以前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加倍弥补过错,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4/117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