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粟建琼
我2003年9月份在派出所签过字,盖过手印,在大队签过字,9月在公安局签过字。现在我认识到不能配合邪恶。严正声明:我的不符合大法的签字、手印全部作废。洗刷污点,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6年1月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5/118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