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金华
99年7月20日以后单位不准我们修炼法轮功,我签了名。声明:我当时违背大法的签名作废。做好三件事,跟上正法進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5/118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