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徐志华
2002年,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按的手印,全部作废。做好三件事,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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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6年1月1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5/118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