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丁洪宾
在劳教所里所说、所写、所做、录音、录象,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全部作废。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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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5年11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6/118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