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聂树美
我以前一些所做、所为、所写等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从新回到大法中来,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6年1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1/28/119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