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新民
以前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以及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全部作废。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三件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2/20/121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