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兰荣
在1999年7.20以后,对街道居委会、办事处、派出所、拘留所、劳教所说过、做过、写过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言行,一律作废。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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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6年1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6/2/22/121342.html